考生可依据规定要求有关部门提供高校招生考试信息----天津高招信息公开步入法制轨道

2019-11-26 20:58:00

天津积极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制度化进程,继去年率先在全国施行高考高招争议裁决制度之后,日前又制定了关于高校招生考试信息公开的规定,由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并在今年的高考高招工作中实施。该市高招信息公开步入法制轨道。
信息公开是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重要内容。但是,在高考、招生录取工作过程中,究竟什么样的信息必须公开,何时公开,什么样的信息不能公开,必须保密,过去没有一个科学、合理、权威性的规定。为了更好地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这一系统工程和基本制度,把“阳光工程”的精神、要求和内涵真正融入到高校招生日常管理和运作中去,使之制度化、常态化,天津市高招办从去年起,组织法律和招生考试专家,反复研究、制定了关于高校招生考试信息公开的规定,明确了高校招生考试信息公开的总体原则、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形式,从而使高校招生考试信息公开行为有了规范。
根据这个规定,高校招考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招生委员会应在考试前向社会公开天津高校招生相关政策、规定和收费标准;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大纲、考生守则和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在津招生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计划和统计资料;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考生成绩查询、咨询及争议解决渠道等。在考试后应公开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工作流程和时间安排;考生填报和确认志愿办法、申请核分办法及程序;保送生、自主招生及提前单招录取名单;高等学校统考录取人数及录取分数线;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高等学校分专业计划缺额数;考生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咨询及争议解决渠道和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应公开的与录取有关的高校招生考试信息。高等学校应在考试前向社会公开本校的招生章程、专业测试办法;特殊类型招生的考核办法、录取规则;经测试合格的艺术类、自主招生及提前单招考生资格名单;本校收费标准、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和贷学金的办法。在考试后要公开本校保送生、自主招生及提前单招录取名单;各专业当年在津统考录取新生人数、录取平均分;本校咨询及联系方式等。公开信息的形式须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如利用报纸、杂志等公共媒体发布。
这一规定还明确指出招生委员会和高等学校是信息公开义务人,考生是信息公开权利人,考生可以依据本规定,要求招生委员会或高等学校向其提供有关高校招生考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