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利用格式合同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动

2019-07-26 07:43:00

我市查处“最终解释权”等侵权案144起
环渤海新闻网消息(记者曹瑞云)9月24日,记者从市了解到,该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专项行动以来,共立案查处格式合同侵权案件144起,罚没款18.4万元。
各县(市)区局查处的典型案件主要包括商场、超市和服务行业消费卡类的“最终解释权”案例,有些宾馆、饭店高价赔偿类加重消费者责任案例,部分速递公司等垄断行业损坏免赔等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的案例。
遵化市执法人员对遵化某商贸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销售的面值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的购物卡背面写着“×××公司拥有此卡最终解释权”的内容。该公司的行为属于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违法行为。该局对其作出警告并罚款3000元的处罚。
玉田县鸦鸿桥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在对物流领域检查时发现,玉田某货物运输公司经营货物配送业务,在其使用的格式合同“货物托运单”中规定:“玻璃、陶瓷、配件、灯具等易损、易碎货物正常运输,不负责赔偿。”其行为构成了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及“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违法行为。该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元。
迁安市某餐饮公司为吸引顾客在特定时间段再次消费,向满百元消费的顾客发放可抵现金20元的赠餐券。该餐券有格式合同条款形式的使用说明,其中“×××公司拥有对此促销活动最终解释权”条款,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该局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3000元。
消费者如果在日常消费中发现格式合同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或“霸王合同”,可以到当地工商部门或拨打“12315”举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