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部分地方未能履行政府举办普通高中教育的责任,部分学校存在“一校两制”和“校中校”等不规范办学行为,以及高收费、乱收费现象,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日前联合发文,要求对普通高中改制学校进行清理和规范。
按照规定,对于财政性资金比例大、公办教师多等公办学校特征明显,但按民办学校机制运行的普通高中学校,应将其规范为公办学校,执行当地同类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收费政策。对于非财政性资金比例大、自聘教师多等民办学校特征较为明显的普通高中学校,可将其规范为独立的民办学校,并依法履行民办学校审批手续,取得办学许可证。
据要求,公办普通高中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或分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非闲置性公办教育资源,应与原依托的公办学校在学校名称、产权关系等方面完全脱钩,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独立招生和颁发毕业证书。清理规范后,对不具备继续办学条件和要求的学校应予以撤并、停办,并妥善分流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