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2001年审查通过的九年义务教育三年制初级中学教科书《语文》第五册,编排的汉语知识内容是复句,对选择复句的讲解其中有这样一些内容:“选择复句有两种。一种是有取舍的选择复句,表示对两种可能的情况有所取舍,常用“宁可……也不……”“与其……不如……”等关联词语。如:
那位穷人是有骨气的:看你那副脸孔、那个神气,宁可饿死,也不吃你的饭。
闻一多拍案而起,横眉怒对的手枪,宁可倒下去,不愿屈服。
这类选择复句强调的重点在后一分句,选择的是后一分句的情况,舍弃的是前一分句的内容,表达的意思很肯定。”
本人认为这里举例后的分析“这类选择复句强调的重点在后一分句,选择的是后一分句的情况,舍弃的是前一分句的内容”有误。
首先,这个分析若是仅就两个例子而言,那么这个分析恰好把选择的情况和舍弃的内容搞颠倒了。我们先从“宁可”这个词的意思来看,《现代汉语》词典将其注释为:表示比较两方面的利害关系得失后选取的一面,并举了例子:“他宁可自己吃点亏,也不叫亏了人。”依此来看,教材中的两个例子,所选择的恰是前一分句,而不是后一分句。再从逻辑的角度分析,如果说两个例句是选择的后一个分句,那么就是说那位穷人选择了“吃你的饭”,舍弃了“饿死”;闻一选择了“屈服”,舍弃了“倒下去”。这样理解与原文相符吗?
其次,这个分析若是就有取舍关系的这一类复句而言,也是片面的。因为有取舍关系的选择复句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取a舍b,这类分句的常用关联词是“宁可……也不……”,如“宁可让你去,也不让他去。”另一类是舍a取b,这类分句常用的关联词是“与其……不如……”,例如“与其让你去,不如让他去。”
综上所述,教材中这个分析是不当的,现就教于大家,以商酌。
关于选择复句的一处不恰当的解说
2019-11-25 06: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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