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记者从锦州市中级人民了解到,原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赵巨伟被判。
2015年10月20日,锦州市中级人民对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赵巨伟犯贪污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赵巨伟犯贪污罪,判处,并处,;犯,判处十二年;犯,判处七年,决定执行,并处,。
审理查明,被告人赵巨伟,在担任原锦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基建处副处长、基建处处长、副主任,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兼锦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242818.52元;采取侵吞公款及虚开发票套取现金等手段,贪污公款共计折合人民币9963585.42元。同时,赵巨伟对共计折合人民币27970154.8元的家庭财产不能提供确实证据并说明合法来源。
审理认为,被告人赵巨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公款,其行为又构成贪污罪;同时,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应数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环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