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丘中招录取政策

2019-11-11 12:47:23

(一)普通高中录取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组织实施的原则,即各县(区)普通高中录取工作由各县(区)教育局基教股组织实施,市直普通高中录取工作由市教育局基教科组织实施。坚持按招生计划、考生志愿、学生综合素质评定等级、考试与照顾成绩等择优录取的原则;坚持同等条件下择优录取的原则,若考生中招成绩相同,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定等级择优录取;若综合素质评定等级相同,参考语数外三科总分择优录取;若语数外三科总分相同,再分别参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择优录取。
  “提前录取志愿”录取办法:“宏志班”按省教育厅教基〔2009〕(393号)文件和豫文明办[2012]32号文件执行;“国际班”按省教育厅教基[2011]382号文件和豫教外〔2014〕57号文件执行。
  “批次录取志愿”录取顺序:先录取统招生,再录取分配生,最后录取择校生(含公办高中择校生和民办高中)。
  分配生在统招分数线以下50分内录取。若分配生计划有剩余,剩余计划转为统招生。
  “征求录取志愿”录取办法:招生学校按剩余计划录取,无计划不录取;考生按所报志愿录取,无志愿不录取。
  每个批次的录取程序是:县(区)教育局统一在省中招服务平台中进行预录,报市教育局审批。录取学校填写普通高中录取通知书,考生原报考初中学校将普通高中录取通知书发放到每个考生手中。
  考生一旦被普通高中录取,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校报到注册,逾期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普通高中入学资格,其他普通高中也不得再录取。
  (二)继续实行指标分配制度。逐步扩大优质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均衡分配到各初中学校(含民办初中学校)的比例.今年,除睢县、夏邑县、虞城县(河南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先进县)所属省、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均衡分配到初中的比例为60%外,其他县(区)省、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均衡分配到初中的比例为50%。各县(区)将优质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均衡分配到各初中学校(含民办初中学校)时,要重点向薄弱初中倾斜。分配生指标核定的原则是:按普通高中招生信息采集人数核定。享受分配生待遇的考生必须是在学籍注册学校报考的应届初中毕业生,且连续3年在学籍注册学校就读。
  (三)进一步深化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将评价结果作为高中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各县(区)要认真总结几年来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经验,积极探索,完善政策,按照《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2005年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豫教基〔2005〕59号)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挥综合素质评定在普通高中招生录取中的作用,逐步改变以考试分数为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唯一依据的做法。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严格管理所辖普通高中(含民办普通高中)的招生计划和录取工作,严格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严禁普通高中学校招收无考试成绩的考生和已经注册高中阶段学籍的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