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海市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提交上海市第十四届第五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残疾人今后将享有免费基础教育、免费就业服务、免费游览参观的法律权利,申请保障房享有优先权,乘坐公共交通也将得到便利和优惠。
“2006年调查统计,本市残疾人口数量约为94.2万,占常住人口比例约为5.29%,并且呈现出老龄化特点。”市局长施小琳昨天表示,上海残疾人事业发展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对于现有法规进行修订也是总结、固化成功经验的需要。
导盲犬将获准上公交
《修订草案》中,对残疾人无障碍环境的保障做了专门规定,而“盲人携带导盲犬出行”更是被单列一条,予以明确。根据规定,盲人“可以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但同时《修订草案》也明确,“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为导盲犬佩带导盲鞍、携带导盲犬使用证件,并遵守国家和本市的其他有关规定。”
《修订草案》规定,上海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可以优先申请保障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要对这样的家庭优先安排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在受理、选房、配房等方面给予帮助。
《修订草案》规定,市和区(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和有需求的双下肢残疾人乘坐无障碍出租车辆出行,提供便利和优惠。其中,盲人持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全免费。
对重残儿童送教上门
《修订草案》将近年来上海积累的残疾人教育的成功经验纳入地方立法,规定各级政府应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保障残疾人教育经费投入;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到高中教育,残疾学生享受免费教育;对义务教育阶段内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建立统一学籍管理制度,组织开展送教上门。
《修订草案》提出,政府要切实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兴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在职职工人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比例,按标准给予经济奖励,达不到比例,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从事个人经营的残疾人,依法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税收优惠和适当的社会保险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