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条例草案通过要求校车通行优先

2019-11-22 12:50:45

  总理昨天主持召开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草案)》。

  会议指出,条例起草过程中,通过到地方调研、召开座谈会和上网公布等方式,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作了多次修改。草案按照确保安全、切合实际的总体思路,规定了保障校车安全的基本制度。会议决定,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公布施行。

  在《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出台之前,北京师范大学袁桂林教授曾作为专家代表参与论证。对于此次通过的草案,袁教授表示支持和期待,对六大基本思路逐一进行了解读。

  1 保障学生就近入学

  地方政府要依法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交通风险。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需要的农村地区,要采取措施保障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就近入学格局已被打破

  【解读】北京师范大学袁桂林教授说,解决校车问题首先要保证学生就近入学。就近入学原则是义务教育法早就规定的,也是农村义务教育布局一个根本性的指导原则。现在的问题是就近入学的格局被打破了,孩子上学普遍比较远,造成农村很多地方要去乡镇读小学,很麻烦。后来,国家通过建立寄宿制学校解决上学远问题。

  小学阶段还是应该强调就近入学,不适宜搞寄宿制,这是教育规律要求的。这一时期,孩子要在家庭接受教育,要有亲情呵护和关爱。而且现在我国处于人口流动量比较大的年代,农村的儿童在减少,流动人口向城市流动速度较快,去农村做调查时也发现,很多寄宿制学校都是闲置的。

  在有的农村学校已经撤并的情况下,在寄宿制学校和校车两者关系上,应主导校车优先,即使是中学生,也不应该强求一律。

  2 县级以上政府负总责

  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有关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履行统一指导、督促等职责。

  应明确哪一级政府负责

  【解读】袁桂林说,这条规定是对的,但至于县级以上哪级政府来负责,没有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包括省、市、县三级,如果不明确这一点,一旦出现问题容易造成推诿、扯皮的情况。袁桂林认为应该以地级市为主,便于招商引资,在地级市范围内,由校车公司开展市场化运作,便于开展业务和经营。此外,校车具体由哪个部门管理还应明确,到底是教育部门,抑或交通部门,还是公安部门,或者成立一个专门的部门来管理,都应该明确。

  3 派专人随车照管学生

  规定了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保障校车安全的义务和责任。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指派照管人员随车照管学生。

  专人照看抬高运营门槛

  【解读】袁桂林认为,指派专人照看学生涉及到运营公司的成本问题,要有编制,要开工资。校车本来效率就低,早上出车、晚上收车,中间时段是闲置的,本来就不盈利,再养一个人怎么办?如果这样的话更没有公司愿意干了,进入门槛太高。

  在征求意见阶段,关于这个问题也有很多争论,不妨通过聘请与校车运行线路同路的教师来兼职担任管理员,可能更有效解决问题。

  此外,在事权没有明确之前,由哪个部门来建立健全校车管理制度还存在主语模糊的情况。

  4 对驾驶员要求更严格

  设定校车使用许可。对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和校车驾驶人资格条件规定了比一般客车更为严格的要求。

  校车司机应是固定职业

  【解读】袁桂林指出,设定校车使用许可是一个很重要的管理措施。对车而言,不是涂了黄颜色,画一个标志就是校车,这个许可应该是车辆的牌照,就像军车、公交车一样,它属于特种车辆。现在,大量运行的校车都不达标,之前工信部颁布了技术条例,对车辆安全和驾驶人提出严格要求。

  国家应将校车司机列入固定职业类型,不能简单要求有几年驾照,无违规记录等。将校车司机作为一个工种,列入国家人事和社会保障部的职业目录中,设定不同的级别,建立考核和晋升机制,通过一种激励机制来保证这一行业的稳定性。

  5 赋予校车优先权

  赋予校车通过优先权,对校车最高时速和严禁超载作了明确规定。

  建议增加按照规划行驶

  【解读】袁桂林认为,校车三项路权是很有必要的,还应该加一条:校车应该按照规划的线路和规划站点营运、行驶和停靠。校车不能什么路都走,一定是要在规定的路线中行驶。地方政府根据学生居住的分散情况、学校的位置来规划线路。校车在城市行驶可以走公交线路,在农村应该在规定的线路运营,停靠站点也是固定的,这样才能解决大家对校车增加交通拥堵的担心。

  对校车限速和限载也是很重要的,这些都是减少事故的重要措施。但现在有的校车生产厂家总是在车辆动力系统上制造噱头,吹嘘动力系统如何如何,增加了校车的成本。其实,校车限速后,对动力系统要求并不高,相反可以降低一些成本。这应该引起注意。

  6 明确法律责任

  对违法使用车辆或提供校车服务、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等,分别规定了法律责任,包括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人群划分更利于定责

  【解读】在罚则部分,袁桂林在之前参与讨论时提出,征求意见稿许多是举例说明,一旦出现具体的违规情况,不易追责,容易推诿扯皮。他认为,最好以人群为线索。比如,生产厂商要生产什么车辆;运营公司要购置什么车辆;司机要如何操作驾驶;跟车的看护人员有什么行为规范;学校校长如何教育学生;家长有什么责任;孩子乘车应注意什么,有什么行为要求;政府的责任是什么。要按人群来说,而不是按事情来说,不同的身份,不同的人群有不同的要求,一定要说到这一步才有意义。

  不同的人看了才知道自己要怎么做,这样各尽其责,校车才能真正安全。安全问题不是小事,责任问题没说清楚,法案的教育价值就没有了。

  □北京落点

  重点发展农村校车

  北京市教委委员叶茂林之前表示,北京发展校车应首先保证就近入学原则,减少长途跋涉的学生数量;优化公交线路,以发展公交为主解决城区学生乘车问题。北京解决校车重点应在农村地区,特别是山区寄宿制学生的交通需求。

  记者从市教委了解到,目前,在本市备案的校车共有500余辆,包括学校自有车辆、社会提供车辆和共建单位提供的车辆,但没有备案却在运行的接送学生车辆实际比这个数字更多。

  去年外地发生校车事故之后,市交管局联合教育系统彻底清理全市所有学校、幼儿园校车使用情况。从去年11月到今年1月,本市共核查505辆备案校车和538名校车司机,发现其中23名司机不符合安全条件,就此责成使用方作出更换处理。

  市教委已要求各级教育部门排查现有校车的安全隐患,并对校车提出了限速60公里,在大雪、大雾等极端天气停驶等要求。

  市教委和市交管局昨天都表示,下一步,北京市将根据国家出台的校车管理相关规定,对校车如何发展、如何规划布局等问题制定相应措施。

  □条例历程

  2011年9月26日,山西校车事故,7名初中生死亡;11月16日,甘肃校车事故,19名幼童遇难;11月26日,辽宁校车事故,35名孩子受伤……

  2011年11月27日,总理在第五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要求,“要在一个月内制定出《校车安全条例》”。

  2011年12月11日,公布《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征求,截止期为2012年1月11日。

  2012年1月13日,《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专用校车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两项国家强制性标准通过审查。

  2012年1月17日,表示,共有2818人次提出7030条意见,主要围绕十大热点提出许多不同的意见和建议:1.就近入学还是发展校车?2.幼儿和高中生是否应当使用校车?3.校车高标准是否可行?4.教育部门牵头还是其他部门牵头?5.校车运营是否应当市场化?6.驾驶人资格条件是否应该更加严格?7.校车是否应该享有优先权?8.学校是否应派随车照管人员?9.是否应该加重法律责任?10.3年过渡期长还是短?

  2012年3月5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确保孩子们的人身安全。”校车安全问题首次写进政府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