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改革中逐渐完善高考加分政策 维护社会公平
高考加分政策是指和地方教育主管部门、高校在高招录取中根据考生的种族、身份、德智体表现、竞赛获奖、社会贡献等情形制定的政策。高考承担着为高校选拔人才、推进中学素质教育和维护社会公平与稳定的职能,但对考生的道德、情感、个性、实践能力等无法进行充分的考查。对在道德品质、个性特长、社会贡献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考生实施加分政策,是对高考制度的重要补充。
高考加分政策趋于科学合理
从历史看,我国高考加分政策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建国至1976年的优先录取阶段,对工农学生、转业军人、烈士子女、少数民族学生以及华侨、港澳学生实行优先录取的政策。优先录取是指当高考成绩与一般考生相同或相近(指总分少20分左右)时,这些考生应该被优先录取;第二阶段为1977年至2000年的降分录取阶段,这阶段取消了工农成分学生及革命干部的优先录取政策,继续对少数民族学生、港澳台青年、归国华侨青年等实行优先录取政策,开始对三好学生、学科竞赛获奖者、体育艺术特长生、思想品德表现突出者、受政府表彰的优秀青年、报考农林等特殊院校者实行高考降分投档政策;第三阶段为2001年以后的加分投档阶段,对省级优秀学生、高中阶段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省级及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获得者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上获得者以及高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获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的考生实行加分投档政策,体现了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对优秀人才的迫切需求。总体而言,国家不仅对高考加分对象的认定标准越来越刚性化,并且对不同对象的高考加分幅度的确定越来越科学合理。
高考加分对象划分更加细化
我国的高考加分政策可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加分对象主要包括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华侨、港澳台学生、报考农林地矿等艰苦行业高校者;第二类加分对象包括高中阶段参加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获奖者、高中阶段获得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奖者与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者、获得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者、高中阶段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主要是见义勇为者)、荣立军功的退役军人、受政府表彰者;第三类是因特殊时期、地区或部门需要而制定的高考加分政策,例如非典期间医护人员的子女、三峡库区移民的子女、专家与博士人员的子女等高考加分政策。
出于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维护社会正义原则,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加分政策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与社会稳定,烈士为社会公共利益而献出生命,其子女在升学、就业等方面理应得到照顾,这些政策得到了社会很高程度的认同。对华侨、港、澳、台学生的高考加分不仅是为了国家统一和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体现了高考发挥社会功能之需要,也是出于对这些对象在高考竞争时所处劣势的一种补偿。对于报考农林地矿等高校者实行降分投档政策,目的是鼓励学生将来从事这些艰苦行业,这也是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
对于参加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上者、高中阶段获得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前六名者、荣立军功的退役军人、见义勇为者的高考加分政策应该继续坚持。因为这些对象的高考加分不仅在政策立意上体现了突出能力和创造的主旨,有利于调动学生的创造性和积极性,从长远发展看,有利于增进社会总体福利和效率,而且从政策执行情况来看,这些奖项不容易掺假,较能反映学生的真正实力。这几年个别地区对运动员的加分出现了一些作假舞弊的现象,要严格制度,加强监督保证这项政策正确实施。对优秀学生(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等)、现役军人子女、获得政府表彰者的高考加分,应当制定刚性指标,有明确具体的标准和实施细则,否则容易受到权力、人情关系等因素的侵蚀,影响高校招生的公平与公正。
对于因某些地区、部门或特殊时期需要而制定的高考加分政策,如优秀专家与博士子女、农村独生子女等对象的加分政策应该慎行。因为当这些政策在照顾了一部分社会群体后,就可能造成对另一部分社会群体的不公平。为了保证高考的公平与公正,要严格控制出台这类应一时之需或满足部门、地区利益的高考加分政策。
高考加分幅度逐渐规范统一
建国初期至20世纪80年代,国家对符合标准的考生实行“优先录取”政策,分数优惠的具体幅度没有明确规定,只是一个相对模糊的范围。上个世纪80年代至2000年,实行优先录取与降分投档并行的政策,分数优惠幅度较大,如1983年对于高中阶段参加地区级以上体育竞赛获单项前五名的队员或集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政策规定可提高一个分数段供高校选择,而参加1985年、1986年重大国际比赛以及由国家举办的全国性比赛获前六名以及获得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可降低50分投档。
2001年以后实行优先录取、降分投档与加分投档三者并存的政策,无论是降分还是加分,都控制在20分之内,即使符合多项加分规定,也只能以最高加分项目计算,而不能累加计算。另外,不同省份对高考加分幅度的规定也在不断趋于合理。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省市对同一高考加分对象的加分幅度依然有较大差别。从权利平等的角度而论,这种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对同一加分对象实行不同加分幅度的做法违背高考公平原则,应该加以规范。
从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分配的角度看,高考是对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分配方式,它是基于能力和素质原则上的公平竞争,而高考加分是对高考存在缺陷的一种补充。因此高考加分是一种基于高考的依附性政策和再分配政策。根据公共管理理论对政府职能的界定,对某个对象的高考加分显然不是某个省或高校的职能,而应该由来决定,各省出台的高考加分政策应该在国家制定的政策范围之内。
《中国教育报》2007年4月25日第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