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网店出售假冒名牌内衣被起诉—— 获利8块钱,赔了5000元

2019-10-26 10:21:45


小网店出售假冒名牌内衣被起诉—— 获利8块钱,赔了5000元
2014-02-0809:27:23星期六盐城新闻网-盐城晚报
[盐城新闻网导读]我市一网店销售假冒“芳奈儿”女士内衣,被芳奈公司诉至,索赔3万元。
我市一网店销售假冒“芳奈儿”女士内衣,被芳奈公司诉至,索赔3万元。而该网店只卖过一件该侵权内衣,还被芳奈公司买走。盐城晚报记者昨天从市中院获悉,最终认定网店侵权,判决其赔偿芳奈公司5000元。网络经营当守法,该案教训深刻。
起因:
小网店被大公司盯上
25岁的东台人王兆宾最近很“憋屈”。2010年,他读大学时,在淘宝网上开了家店,卖女士内衣。让王兆宾没想到的是,他的网店被一家大公司盯上了。
2010年9月26日,王兆宾的网店向客户“别猜女人心”卖出了一条“芳奈儿”品牌竹碳魔法内裤。这条内裤进货价格40元,网上售价48元,而这条内裤的正品售价为298元。就是这条内裤,给王兆宾带来了麻烦。大学毕业时,忙于找工作,王兆宾关闭了该网店。
去年3月,广州芳奈公司向盐城市中级人民起诉王兆宾,称发现其在淘宝网上开设网店,面向全国大量销售未经原告授权,非原告生产,却使用涉案商标作为商标标识的内衣。
芳奈公司表示,他们通知被告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但被告置若罔闻。2010年,公司对被告销售的侵权产品进行了公证购买,后又向被告发送了律师函,但被告至今不予回应。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3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来,芳奈公司获得授权为“芳奈儿”品牌中国区运营唯一总部单位,负责该品牌中国区运营、打假、等所有事宜。“芳奈儿”由香港影星温碧霞担任产品代言人,是国内美体内衣行业颇有名气的品牌。
委屈:
就卖了1件
王兆宾的网店销售量并不大,3万元的索赔对他来说不是个小数字。王兆宾说,涉嫌侵权的产品,他仅销售了1件,正是原告芳奈公司所购买。从芳奈公司提供证据可以看出,他的店铺中该商品的网上浏览次数也为1次,不存在大量销售。
王兆宾说,收到律师函时,他的淘宝网店早已关闭,置若罔闻不是事实。他的货是在南京一家批发市场进的,批发商称是该产品的江苏代理商,所以他认为自己系合法取得,不知道所售商品是侵权产品,没有侵权故意,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王兆宾还说,2010年9月26日,他已将涉案商品下架,自己没有获利,也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失。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王兆宾向提交了淘宝交易记录网页打印件一份,证明最后一次的销售交易时间为2010年9月26日,且只销售过一条“芳奈儿”内裤,正是本案原告所购买的产品。法官现场上网查证,证实了王兆宾的证据属实。
判决:
侵权成立,赔5000元
市中院认为,芳奈公司是“FanGnaiEr芳奈儿”注册商标的排他性许可使用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被告王兆宾销售假冒“芳奈儿”牌注册商标内衣的行为侵犯了“FanGnaiEr芳奈儿”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王兆宾辩称其所售产品系合法取得,并不知道所售商品是侵权产品,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认为,正品“FanGnaiEr芳奈儿”售价298元,而被告进货价格40元,远低于正品价格,且被告不能提供从第三人处合法取得的证据。故对王兆宾这一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本案中,芳奈公司未能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请求酌定赔偿。市中院依法适用法定赔偿,综合考虑原告注册商标知名度、被告侵权时间、规模、侵权性质、损害后果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5000元。
提醒:
网络经营当守法
本案主审法官提醒,一些网店店主误以为,网上交易看不见摸不着,可能规避法律,心存侥幸售假。殊不知,电子商务有着完善的平台记录和储存系统,对商户的每笔交易都会记录在案。一旦发生纠纷,无论是交易、结算、支付、商品(服务)的详细信息,还是订单的保管、查询、跟踪及运输与寄递等详细的交易记录,均可悉数还原。
“售假者如有赖账行为,只会徒增司法机关认定其故意售假的决心。翔实的电子数据有助于司法机关判断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被控侵权人的经营规模等违法要素。”主审法官介绍说,网店店主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独立的固定网址并报备IP地址信息、商户向电子商务平台提交真实身份信息以供认证、与支付宝捆绑的银行卡等,这些都是捉拿电子商务侵权者的有效线索。
法官提醒说,相对于传统交易,网络交易步步留痕,所以需要提醒网络经营者,切勿心存侥幸。网上经营当守法,应成为不能触碰的底线。
(文中涉案人员为化名)
作者:贾娟江汉超
编辑:小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