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2015年本科招生章程

2019-11-21 07:15:35

  浙江大学是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首批重点建设的“985工程”高校之一。2015年浙江大学本科招生采用浙江大学(国标码10335)和浙江大学医学院(国标码19335)两个代码招生,分别编制计划和录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浙江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浙江大学。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余杭塘路866号。上级主管部门:。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本科,全日制、“985工程”学校。

  第三条颁发证书:我校培养的本科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浙江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浙江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浙江大学成立学校招生委员会,设立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本科招生政策,研究、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发挥民主监督和管理方面的作用。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作为浙江大学本科生招生工作常设机构,在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完成本科生招生日常工作。

  第七条 浙江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各考区招生工作组负责浙江大学在该考区的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办公室进行录取工作。

  第八条 浙江大学设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由学校纪委、监察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监督招生录取全过程。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浙江大学在国家方针政策的指导和的统筹安排下,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的战略需求,遵循公平性、科学性、稳定性、灵活性,结合学校自身实际,以生源质量为先导,兼顾地区平衡等原则,确定来源计划的编制办法。浙江大学本科分省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浙江大学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浙江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20%。

  第十二条 浙江大学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分专业或分大类招生计划数,按投档成绩择优录取,不设专业间分数级差。

  第十三条 根据文件精神,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分投档,但在专业(大类)录取时以实考分为准;高考总分相同时,优先录取加分考生。

  第十四条 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对服从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大类或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或体检结果不符合未录满大类(专业)录取要求者,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当第一志愿考生生源数不足时,浙江大学可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 浙江大学在浙江省排定专业(大类)录取人选时如遇同分情况,将参考考生高考排名与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级须达到2A,必修科目和综合素质符合江苏省招生委员会的相关规定。获得浙江大学自主生资格考生的选测科目成绩等级要求为1A1B;农村学生单独招生、高水平艺术团考生的选测科目成绩等级要求为2B。

  第十八条 浙江大学录取的学生在入学一年内确认主修专业。在本科教学中,教学计划要求的必修外语课程使用英语教材和英语教学,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填报志愿时应慎重。

  第十九条 浙江大学在招生录取中不设男女比例限制(国防生除外)。

  第二十条 浙江大学对学生的体检要求按照、、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录取的考生在入学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或违规的考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对保送生、自主生、农村学生单独招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员、美术类专业和运动训练专业单独招生等特殊类招生项目的考生,依据有关规定和浙江大学当年相应各类招生简章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二十三条根据医药类考生报考特点,浙江大学医学院、药学院所属医学试验班类、医学试验班类(预防医学)和药学类等3个招生专业以浙江大学医学院(国标码19335)实行单独招生代码,单列招生计划,单独设定提档分数线,实行单独录取。

  第二十四条为服务和支撑国家海洋发展战略,浙江大学在舟山设立校区,海洋科学、船舶与海洋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海洋工程与技术4个专业的学生前两年在紫金港校区学习,后两年在舟山校区学习。

  第二十五条国防生录取政策

  浙江大学为在辽宁、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四川、陕西、贵州12省招收国防生,在提前批次录取。考生应为高中毕业生,年龄在17周岁以上,20周岁以下(截止当年8月31日),政审合格,身体条件符合军队院校招生体检标准。国防生具体录取要求按照解放军总装备部与浙江大学制订的《浙江大学2015年国防生招生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提前批次专业大类录取政策

  我校与有关省级招办协商部分专业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相关专业以有关省级招办公布的为准。提前批次招生专业大类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考生所填报专业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在未录满的上述提前批次招生专业大类范围内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录取的学生,主修专业确认范围仅限于提前批次的相关专业。学生可以辅修其他类专业或修读双学位。

  第二十七条根据浙江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主修专业确认到农学、园艺、植保、茶学、动物科学、动物医学6个专业的浙江籍学生将免交学费。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浙江大学按照国家规定和浙江省物价局核准标准,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每学年先按学年制收费标准进行预收。工科类(包括工业工程专业)、医学类专业6000元/人?学年;艺术类专业9000元/人?学年;农林类专业5500元/人?学年;其他专业5300元/人?学年。软件工程专业第一至第二学年6000元/人?学年,第三学年16000元/人?学年,第四学年10000元/人?学年。学院混合班按工科类专业收费,第一至第二学年6000元/人?学年,后两年按学生主修专业学费标准执行。临床医学专业八年制前四年按医学类专业6000元/人?学年收费。每学年按所修学分结算,毕业前进行学费总结算。临床医学专业八年制后四年按照当年(入学后第五年)博士生学费标准收取。

  第二十九条 浙江大学学生公寓住宿费:1200元/人?学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浙江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浙江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任何以“浙江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浙江大学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招生网址:http://zdzsc.zju.edu.cn

  咨询电话:0571-87951006,88981979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浙江大学招生办公室邮政编码:310058

  电子邮件:zsc@zju.edu.cn。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申诉举报电话:0571-88981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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