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思想史上,子产是孔子的先驱,时代的先知。那时郑国,是新政发动机,孔子谈仁政,就以子产新政为样板,赞美子产“有君子之道四”。
春秋时代充满了“诗”的忧雅气质,倘佯在《诗经》里,子产做了民主的尝试。在中国思想史上,子产是孔子的先驱,时代的先知。
子产实验
那时郑国,是新政发动机,孔子谈仁政,就以子产新政为样板,赞美子产“有君子之道四”,这些话,都在《论语》里。
孔子的理想,是成为周公那样的人,辅明王而行王道。
其次,则如管仲之遇桓公,能以霸业渐进,而行王道。
然而,切合实际的,是像子产那样治理一个千乘之国。张荫麟《中国史纲》指出,当时郑之于鲁,子产之于孔子,皆可谓之样板,因为鲁国的地位与郑国相似,而孔子的地位也与子产相近。
子产铸刑书,将法公之于众,透明化,人人都有法的话语权利。晋国叔向批评道:为了防民起争心,先王想方设法,尚且防不胜防,而你却要立刑书,有了刑书作依据,民知争讼,礼就没有用了,郑国要乱了。子产回答说:吾这是救世。
子产并非不懂礼,而是要从“亲戚”传统中解放礼,将习俗化和体制性的礼,变成“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
子产以礼立国,以法导民。执政头一年,国人对他不理解,恨得咬牙切齿,吟诗讽新政:计算我家财产来收费,丈量我家土地来收税,有谁来杀死他?我也要参与!三年以后,国人都改了口,说:我有子弟,子产来替我教诲;我有土地,子产来教我开垦;子产如果死了,还有谁能继承他呢?
郑人游于乡校,对子产评头论足,有人要毁乡校,子产说:让他们说吧,“其所善者,吾则行之;其所恶者,吾则改之”,他们都是老师。孔子听了这番话就说“人谓子产不仁,吾不信也”。
当时郑国有七个大族,号称“七穆”,而子产居其一。
子产执政,是由其他六穆推举的,其地位,很有些像梭伦改革之前的希腊城邦首席执政官颇有贵族寡头制的味道。他本可以如齐之田氏、晋之三家,可他作了另外的选择,张远山《寓言的密码》认为,他选择了“中国古代历史上唯一的一次民主尝试”。
子产约与梭伦同时,略早于克利斯梯尼。其改革,不及梭伦,也难与克氏并论,但称之为“一次民主尝试”,并不过分。《梭伦法典》和子产刑书,都是贵族反对贵族而产生的一种民主。
可忌妒是人的天性,在幼稚的民主制里,忌妒产生僭主,平等导致专政,群众的自由往往培育出。梭伦走了,庇西特拉图成为雅典第一位僭主。
他把公民召集到广场,统统解除武装,要求代表他们行使权力。他与梭伦一样,有着民主的思想,这使他的,看起来像法兰西的雅各布宾党,采取了激进的人民民主专政,人民以他为荣,称他为仁德之君。可他的儿子继位了,这就意味着世袭王权。
贵族卷土重来,来了克利斯梯尼。他用革命,打倒了庇西特拉图家族,但他并不以革命为合法性。作为革命者,他以革命扬弃革命;作为,他以反对。雅典人幸运,他们不仅有纯粹的立法者梭伦,还有真正的革命者克氏,用“陶片放逐法”,为了民主而放逐革命,为了合法性而放逐的野心。
这与儒家的圣人革命观不同,显出了君主制与民主制的差异。君主制是王朝,王朝更替皆以革命的名义;民主制是议会,通过选举而使政府具有合法性。革命产生“人民信托”的,而选举则产生“公民契约”的政府;“人民信托”是国家正义的基础,而“公民契约”则是民主“合法性”的根源。
东西方几乎同时开始了民主的实验,不幸的是,子产的尝试,只有那么一点就停止了,就如同召公“共和”一般,根本改变不了中国权力运动通过田氏代齐、三家分晋式的革命走向君主专制的大势,更何况在王权主义的传统语境里,早已解构了这次民主的尝试,使之成为一个王道的例子和一次仁政的回忆。
两条战线
子产的民主试验,要面对两条战线,除有贵族反对,还有平民挑战,所以,他除了要“安大”,还要“安众”。
尤其,还要被“两然”“两可”的辩证法拷问。
与子产同时,有一位辩者邓析,此人的行径,颇类古希腊智者,用“两然”“两可”法教民争讼,民从之学者不可胜数。
什么是“两然”“两可”呢?犹如辩论中的正方和反方,要从正反两方面都说出道理来,即正亦然,反之亦然,正亦可,反之亦可。《吕氏春秋》里有这样一个“两然”“两可”的故事:
新郑境内的洧水,有一年发了大水,有人渡河时,落入洧水淹死,尸体被人打捞上来,就开始做交易,捞者以为奇货可居,死者家人着急。死者家人请教邓析,邓析说:一文钱赎金也别多出。放心吧,对方只能把这具尸体卖给你,除了你,没有人会要这具尸体,还怕他不卖给你?尸体不能长期存放,只要你拖着,自然会降价!死者家人一听,觉得言之有理,就耐心等着,不着急了。捞者也来了,找邓析出主意,邓析说:一文钱赎金也别降低。理由是,对方除了在你这里能买到那具尸体,在别处是买不到的!那人一听,也不急了。结果呢,可想而知,那尸体……
对此,有人以现代职业律师方式视之,当邓析以“两然”“两可”来对付国法时,便以为他是个民主斗士。
其实,这是个误会。律师可以代表原告,也可以代表被告,“两然”“两可”仅此而已,但不能以此来解释法律。
法律不合理,可以拟议,但法的精神要肃立。邓析造竹刑,“数难子产之法”,也许他的竹刑,在法理上更为精致,在判断上更加合理,但他的所作所为,却是对法的精神的叛逆。
法的精神是原子精神,不可分割,不能“两然”“两可”地辩证,用于个体,则须自律,首先要为自我立法,自己管住自己,邓析虽然精通法律条文,是个好律师,但不能成为立法者。
据说,子产不胜其辩,故“执而戮之”,战国时已有此说。然而,据钱穆考证,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事在《左传》定公九年,而子产死了已有二十一年,此见《先秦诸子纪年·邓析考》。可见子产还是容忍了他的捣乱,就如同他不毁乡校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