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规定党政机关公务车应使用国产汽车

2019-12-11 07:18:17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向全省下发《吉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厅局级干部1~2人1辆

  省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核定标准为: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按每30人不超过1辆确定。

  厅局级干部公务用车编制按1~2人1辆、3人2辆、4人3辆、5人4辆、6人以上每增加2人增加1辆确定。

  厅局级离退休干部(含待遇)用车编制按每5人不超过1辆确定。处级及以下离退休干部用车编制按每35人不超1辆确定。

  党政机关应使用国产车

  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采购。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

  执法执勤用车除涉及、侦查办案、应急救援、警卫和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依照一般公务用车标准配备。

  越野车不作为领导固定用车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根据我省地理环境复杂,东部多为山区、半山区,冰冻期较长等特点,市(州)及县(市、区)级党委、政府可以在编制内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

  越野车应用于下乡调研和处置突发事件。

  不得将配备的越野车和警卫用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公务用车超8年可更新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更新后,旧车处置按照规范、节约的原则,可以采取与厂家置换等方式进行。

  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并实行严格管理。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据以核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

  严禁公车私用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不得公车私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禁分散管理使用,减少空驶,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费。

  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一般公务用车严格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降低运行成本。

  尽量减少公车长途行驶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

  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应当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党政机关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车辆,不得接受企业捐赠车辆。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

  纪检部门监督公车使用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把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内容。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以下行为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审批超标准配备更新车辆;违规安排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运行经费预算;未经批准擅自配备更新公务用车;违规使用公务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