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决定。修订后的教育法明确,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支持民族地区开展双语教育。
修订后的教育法明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同时,相较于修改之前,“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的表述,修订后的教育法明确表示,“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同时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新修订的法律将于2016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