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颜色组合商标侵权第一案宣判

2019-12-02 11:48:51

认为自己注册的颜色组合商标遭遇侵权,美国迪尔公司将两家重工公司诉至。近日,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获悉,该院近日一审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迪尔公司损失及合理费用45万元。据悉,这是现行《商标法》将颜色组合商标纳入保护范围以来,认定被控侵权行为侵害颜色组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全国第一案。
据了解,迪尔公司1997年在中国成立子公司,开始在中国市场生产收割机、拖拉机等商品,其生产的收割机、拖拉机均统一采用“绿色车身,黄色车轮”的颜色组合。2009年3月21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迪尔公司的“上半部分为绿色、下半部分为黄色”的颜色商标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第12类,农业机械、联合收割机、中耕机、收割机、割草机、翻斗卡车、拖拉机等。
迪尔公司起诉称,其在收割机商品上一直使用该颜色组合商标,该商标已成为公司商品的重要识别标识,为消费者和业界专家所熟悉和认可,具有很强的显著性和很高的知名度。2011年以来,该公司发现九方泰禾国际重工(青岛)股份有限公司和九方泰禾国际重工(北京)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以及在网站上宣传其商品时,使用了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构成了对迪尔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故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万元。
庭审中,被告公司称,涉案商标是指定颜色的图形商标,而不是颜色组合商标,且其商品上所使用的颜色与迪尔公司商标相比也有明显偏差,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北京二中院审理后认为,颜色组合商标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排列组合而成的,可以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标识。颜色组合商标的使用一般应与商品相结合,其使用中的具体形态可随商品本身的形状不同而改变。迪尔公司在申请书中明确声明该商标为颜色组合商标,并在所提交的文字说明中明确了颜色使用的具体位置和方式是:“绿色用于车身,黄色用于车轮。”两被告公司所生产及销售的收割机上,与迪尔公司绿色和黄色的使用位置相同,排列组合方式一致,颜色基本无差异,在整体形象及表现风格上均十分接近,二者在视觉上无实质性差别,构成商标相同。故两被告构成对迪尔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据此,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