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三生要同时达到4标准才可毕业

2019-12-10 22:36:27

从本月20日起,我省高中将实行新的学籍管理办法。与以往评价方式不同的是,只有同时达到“综合素质评价合格;修满144个学分(其中必修116个学分,选修28个学分);学业水平考试省级统考科目成绩各科及格(60分以上);综合考查科目成绩各科及格(60分以上)”这4个标准,才可毕业。
  
  新的学籍管理办法对高中生转学、退学、休学、奖惩等也作出了相应明确规定。
  
  接收转入学生由校长决定
  
  《办法》规定,学校不得招收普通高中已毕业或结业的学生来校复读,也不得招收外校在籍学生来校寄读或借读。
  
  转学学生须经转入学校同意并开具接收证后,再向转出学校提出转学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开具转学证,学生持转学证到转出方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学校接收转入学生,由校长决定。学校不得拒收正常转学学生,也不得接收没有办理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
  
  普通高中不得接收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和各类技校在籍学生转学;示范性高中不得接收非示范性高中学生转学。
  
  学生擅自离校1月作自动退学
  
  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须持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由学生或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并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如患有严重传染病,应安排休学。学生单学期请假时间累计超过全学期三分之一的,应劝其休学。休学期为1年,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复学者,由学生或家长于休学期满之日起两个星期内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延续休学,并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休学期满未按时提出延续休学申请并办理延续休学手续的学生,视同自动退学。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对擅自离校1月以上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对学校奖惩不服可申诉
  
  学校处分学生前,应听取学生及其父母或监护人的申辩。对于极少数有错误的学生,可视其错误的性质、程度和认识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时间一般为半年)等处分;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影响特别坏的学生,可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存入学生档案。
  
  办法规定,学生或其家长对学校作出的奖励、处分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学校正式通知两周内向学校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对学校重新处理仍不服的,可在接到正式通知1个月内向学校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