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北京市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标准将有所调整,改变以前一次性定额奖励的形式,在奖励时将参照见义勇为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奖金的发放。
非烈士政府发褒扬金
在2006年执行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对于市政府授予“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市民)”荣誉称号中的牺牲人员的一次性奖金额度为20万元,市政府批准的革命烈士,褒扬金也是20万元。
昨天发布的《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对于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进行了细化,不仅提出奖励金额将按照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进行调整,还针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不同情况进行了分类。
《意见》指出,对见义勇为人员,实行全市统一的奖励标准,即按见义勇为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予每人不低于该数额的一次性奖励。
对未评定为烈士的因见义勇为死亡人员,以市政府名义发放褒扬金,标准为见义勇为人员死亡时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
《意见》中还进一步落实了抚恤政策,被评定为烈士的见义勇为人员可按照规定享受烈士褒扬金。如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因公牺牲的,还可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进行抚恤,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也可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基本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
如不属于这些情形,可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的20倍,加上40个月的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
可享受多项社会优待
除调整见义勇为人员奖励政策,《意见》还提出见义勇为人员在教育、就业、住房、医疗等方面的多项社会优待,包括可以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等,免费参观和游览市及区县属博物馆、公园。
《意见》明确了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解决住房困难,对提出保障性住房需求并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家庭,可优先纳入保障性住房的配租、配售范围。
在教育方面,对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以及经济困难家庭,教育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落实教育资助政策,见义勇为人员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公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接收。此外,见义勇为人员在参加高考时还将根据情况在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也将按照相关政策为其提供就业援助,予以重点帮助,符合就业特别困难条件的还将优先安排公益性就业组织进行“托底”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