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
一、经批准(或备案)的具有实施普通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可按本办法招收保送生。
二、选拔保送生的条件
(一)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2000〕28号)和《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要求,在高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二)高中阶段在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包括:中国数学奥林匹克、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决赛、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三)高中阶段在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竞赛(包括:全国高中数学联赛、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省级赛区)、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省级赛区)、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中获得一等奖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四)高中阶段在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中获得一、二等奖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五)高中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六)根据高等学校外语专业对生源的特殊要求,经批准具有推荐保送生资格的外国语中学可向语言类院校和综合性大学的外语类专业推荐思想品德和学习成绩优秀且高中阶段均在本校就读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七)符合国家体育总局、等6部(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体人字〔2002〕411号)中有关保送要求的退役运动员,即曾获得全国体育比赛前三名、亚洲体育比赛前六名、世界体育比赛前八名和获得球类集体项目运动健将、田径项目运动健将、武术项目武英级和其他项目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的退役运动员。
(八)符合、印发的《普通院校招收英烈子女保送生的暂行规定》(公〔2000〕138号)的英烈子女。
三、招生计划
高等学校应合理编制招收保送生计划,并列入国家核定的本校当年招生总计划内。
四、招生简章
招收保送生的高等学校应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等部(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保送生招生简章,并通过本校网站向社会公布。
五、推荐与报名
(一)省级优秀学生、相关竞赛获奖学生,由本人向所在中学申请并经中学审核公示。中学须于寒假开始前将经公示的保送生推荐名单报所在地省级招办,并向有关高校寄送加盖中学校章的学生情况材料。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于3月10日前分别将省级优秀学生名单、相关竞赛获奖学生名单报高校学生司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cn)上集中公示。
(二)具有推荐保送生资格的外国语中学须按本办法的要求制订推荐办法,报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招办备案后在全校公布。外国语中学根据公布的推荐办法选拔本校综合排名前20%的学生,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外国语中学须于寒假开始前将经公示的推荐名单报本校所在地省级招办,并向有关高校寄送加盖中学校章的学生情况材料。
有关省级招办须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具有推荐保送生资格的外国语中学上报的保送生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公示,并于3月10日前将名单报高校学生司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集中公示。
(三)符合保送条件的退役运动员,可向国家体育总局申请,并由国家体育总局进行资格审核后向有关高等学校推荐。
(四)符合保送条件的英烈子女,可向英烈生前所在单位或现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逐级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部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部于3月底前将推荐保送生的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部审批。
(五)符合保送条件的省级优秀学生、相关竞赛获奖学生、外国语中学推荐的优秀学生及英烈子女,须参加其户口所在地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高考报名;符合保送条件的退役运动员,按国家体育总局的相关要求向有关高等学校提出申请,由高等学校按生源所在省级招办要求向其报送有关退役运动员报名信息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考核与录取
(一)高等学校须对本校拟录取的保送生进行文化测试及相关的考核。
高等学校须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公示的省级优秀学生、外国语中学推荐的优秀学生和相关竞赛获奖学生名单等规定范围内招收保送生,并于4月10日前将本校拟录取的保送生名单按规定格式和要求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审核,经省级招办和生源所在中学分别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信息服务平台及中学公示两周且无异议后,由省级招办负责办理录取手续。
(二)高等学校对符合保送条件的退役运动员进行考核后,将合格名单报国家体育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将高校拟录取的退役运动员名单统一报备案,高校学生司发函通知相关省级招办办理录取手续。
(三)符合保送生条件的英烈子女须参加统一组织的考试。经复审达到要求的,有关院校须将拟录取名单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备案并办理录取手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院校原则上只招收本地区的保送生。直属院校面向全国招收符合保送生条件的英烈子女,其比例不超过当年全国英烈子女保送生总数的20%。
(四)经省级招办审核录取的保送生免于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各省级招办须于5月10日前,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录取的保送生名单按规定格式和要求报高校学生司备案。
七、其他
(一)对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或获奖材料取得保送资格的学生,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其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录取资格及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资格,并记入考生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已被保送进入高等学校学习的,要取消其学籍。
(二)对在推荐保送生工作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违反规定推荐的中学,一经发现并核实,要通报批评,并由有关部门对其当年所有推荐保送学生进行重新审查;对弄虚作假的中学,视情节严重程度,暂停其1至3年推荐保送生资格;对造成恶劣影响的中学,将取消其今后推荐保送生资格。
(三)本办法由高校学生司负责解释。
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办法
2019-11-14 11:4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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