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张女士在某家居馆订购了一款价值3万元的柳桉实木橱柜。安装后,张女士发现橱柜所用材料并非柳桉实木,而是价格较低、质量较差的夹板木,与当时《销售合同》约定并不相符,存在消费欺诈。
然而,家居馆却辩称,他们为张女士安装的橱柜不存在质量问题,交付的橱柜柜身使用的是柳桉实木,只是柳桉实木拼接而成,并非压缩板材和夹板木。
一审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认定商家交付的橱柜柜身与合同约定使用的柳桉实木不符,商家存在欺诈行为。虽然橱柜由台面、柜身、面板等部分组成,但张女士是基于一个整体购买,而不是购买橱柜中的部分组合性部件。因此,商家辩称应分开计价的理由不充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据此,一审判令商家双倍返还张女士货款。商家不服,选择上诉。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二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庭后提醒,经营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在与商家沟通协调的过程中,消费者应注意保存证据,比如保存商家出具的相关票据原件,对于产品存在的问题采用照片、视频等方式加以固定等等,以便在时能如实反映沟通的真实情况和双方各自的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