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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2011年保送生招生简章

2023-10-23 05:23:32


  根据教育部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的文件精神,我校2011年继续面向全国招收保送生,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具有优良的个人品质,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应届在籍高中毕业生;

  (二)身体条件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制定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对身体健康的要求;

  (三)符合下列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办法》规定的保送生条件之一并经我校考核合格者:

  1.省级优秀学生。

  2.高中阶段在下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包括:中国数学奥林匹克、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决赛、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3.高中阶段在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竞赛(包括:全国高中数学联赛、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省级赛区)、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省级竞赛)、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中获得一等奖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4.高中阶段在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中获得一、二等奖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5.高中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6.教育部批准的具有推荐外语类保送生资格的十七所外国语中学的思想品德和学习成绩优秀且高中阶段均在本校就读的在籍应届高中毕业生。

  以上条件如与教育部2011年招收保送生的有关规定不符,则以教育部最新文件为准。保送生资格查询请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cn)。

  二、推荐方式

  中学生自荐或所在中学推荐。

  三、报名注意事项

  我校采取网上报名方式,网上报名时间为2010年12月8日至2010年12月25日,符合报考条件的学生请登录“兰州大学保送生网上报名系统”(http://zsb.lzu.edu.cn),填写并打印《兰州大学2011年保送生申请表》,由所在中学校长签字并加盖公章,与具体证明材料一并通过邮局EMS(特快专递)于2010年12月30日前寄达兰州大学招生办公室(兰州市天水南路222号贵勤楼242室,邮编:730000,内件品名:中学生保送材料),逾期不再受理(申请材料均不退还)。

  四、考试注意事项

  1.我校将于2011年1月5日前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不全者不予审核),初审合格者方可参加我校的考核,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请考生于2011年1月5日前后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查询初审状态,我校不再通过其他方式通知考生本人。

  3.考试内容

  (1)文史类:数学、外语、语文。

  (2)理工类:数学、外语、物理(化学或生物;根据获奖奖项选择相关考试科目)。

  五、录取原则

  招收保送生的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综合考虑申请者高中阶段的学习成绩、获奖情况和我校的测试成绩,结合教育部公布的资格名单确定保送生拟录取结果。

  根据拟录取名单,对体检和政审合格者,统筹考虑其学习成绩、获奖情况、测试成绩及学生的特长、专业志愿来确定录取专业。竞赛获奖学生原则上只安排与获奖科目相关、相近的专业,外国语中学(学校)的保送生只能录取到外语类专业。

  六、奖励政策

  具有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或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保送资格并经我校考核认定特别优秀的考生,可获得2万元的奖学金。

  七、监督办法

  1.我校保送生招生工作将在兰州大学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加强管理,严格程序。学校监察部门全程参与,接受社会监督和投诉(监督电话:0931-8912159)。

  2.拟录取学生名单将报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级招办备案,并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我校招生网站及考生所在中学予以公示。

  3.对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将依据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

  4.有关中学要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按照一定程序公开组织推荐工作,申请者应本着诚信原则如实申报有关材料。凡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者,一经查实,我校将取消所在中学三年的推荐资格及学生的录取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八、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931-89121168912748传真:8912229

  通讯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天水南路222号邮编:730000

  兰州大学主页网址:http://www.lzu.edu.cn

  兰州大学招生办公室网址http://jwc.lzu.edu.cn

  兰州大学招生办公室E-mail:zsb@lzu.edu.cn

  九、本简章由兰州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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