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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2023-11-15 08:46:5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权益,规范招生行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信息

1.学校名称:邯郸学院

2.学校代码:10103

3.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4.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5.学校地址:

①邯郸学院本部:河北省邯郸市学院北路530号

②邯郸学院大名分院:河北省大名县京府大街43号

③邯郸学院武安分院:河北省武安市中兴路1100号

6.专业办学地址:本科专业全部在邯郸学院本部办学。高中起点专科专业中师范类专业在武安分院、大名分院办学,其余专科专业均在本部办学。

7.学历证书:学生在学校规定期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由邯郸学院具印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本(专)科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颁发邯郸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邯郸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专科的招生工作。招生对象为参加2019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学生。

第四条 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是唯一承担学校本、专科生招生工作部门,不委托任何办学单位和中介机构代办。

办公地点:行政楼X-114房间,办公电话:0310-6260228。

 

第二章  招生类别

第五条  学校充分尊重考生的专业志趣,学生入学后第二学期,学校开展专业分流工作,根据学生的志愿和兴趣,以及学业成绩和综合表现,给予学生再次选择专业的机会。具体程序和办法参见邯郸学院教务处网站(http://jwc.hdc.edu.cn)。

第六条 学校依据各省、各专业历年招生、就业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科学、合理地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和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经教育厅审核,报教育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七条 邯郸学院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择优录取。

第八条  院校录取: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各省份平行志愿投档原则录取;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严格按照考生报考院校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我校不设院校志愿级差。浙江省招生按浙江省最新政策执行。

第九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加分和降分政策。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分配,采取志愿优先原则,严格按照考生填报专业志愿按分数由高到低先后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即先录取专业第一志愿考生,在专业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专业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服从专业调剂者,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条  对于进档同分考生录取、分专业原则:

艺术、体育类考生如专业分相同,优先录取文化课高者;如文化课总分相同,以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普通类考生如总分相同,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十一条  部分专业录取办法:

1.使用统考成绩的艺术、体育类专业考生,文化统考成绩和专业测试成绩均需达到省定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如生源省份有统一投档原则,则依照生源省份投档原则录取。如没有统一投档原则,依照考生报考专业志愿,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

2.参加我校音乐学、舞蹈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服装与服饰设计[招服装设计与表演考生]专业校考的河北省外考生,文化课成绩需达到生源所在省定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专业课成绩需达到本省合格线的前提下,依照考生报考专业志愿,按我校校考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

3.舞蹈表演[招体育舞蹈专业考生]和舞蹈表演[招健美操专业考生]的考生,其专业成绩以河北体育学院专业测试成绩为准,文化统考成绩需达到省定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

4.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的河北省内考生,其专业成绩以河北师范大学专业测试成绩为准,文化统考成绩需达到省定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

5.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的河北省内考生,其专业成绩以河北科技大学专业测试成绩为准,文化统考成绩需达到省定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部分专业报考条件:

1.旅游管理、酒店管理专业要求身高男1.70米以上、女1.60米以上,五官端正。

2.空中乘务专业要求身高男1.73米以上、女1.63米以上,形体匀称,五官端正。

3.播音与主持艺术、师范类专业要求考生身体健康,五官端正。

4.服装与服饰设计[招服装设计与表演考生]专业要求身高男1.78米以上、女1.68米以上,五官端正。

5.英语、商务英语、翻译专业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且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90分。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考改革地区制定的相关录取政策。

第十五条 学校不设预留计划。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各专业学费标准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七条 新生报到后,我校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和身体复查,对于弄虚作假、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

第十九条 学校招生章程以教育部“阳光信息平台”发布的为准。

第二十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hdc.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310—7090228

学校招生办网址:http://zs.hdc.edu.cn(各省录取结束后,招生办将及时通过此网站公布录取结果,最终结果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公布为准)

第二十一条 我校已形成以国家奖助学金、邯郸学院励志“心”星奖学金、“建档立卡”资助、生源地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为主体的、多元化的资助贫困生的政策体系。

第二十二条  教育扶贫专项工程的招生专业面向河北省贫困家庭的高考考生,招生计划列入专科提前批录取。具体招生办法、申报程序、资格审查办法等事项,请致电0310-7090228咨询;也可查看邯郸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zs.hdc.edu.cn/,或科硕学院网页http://keshuoschool.hdc.edu.cn/。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邯郸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相悖之处,以国家的政策和规定为准。

 

                                 邯郸学院   

2019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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