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学费:按山东省制定的普通高校统一收费标准执行。为减轻考生及家长经济负担,我院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具体标准为:理工类专业每生每学年5000元,文史类专业每生每学年4800元,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学年7000元。第三十三条住宿费:执行山东省物价局审批的标准,根据住宿标准按每生800元/学年收龋第三十四条所有费用均按学年度收龋第三十五条退学学费规定:执行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规定,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