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收费标准:在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制定的收费标准内执行。学费按学年度收取,理工类专业每生每学年5000元,文法财经类专业每生每学年4800元,中韩合作办学专业每生每学年6000元(低于省定标准),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学年6500元(低于省定标准)。第二十条退费规定:对于因各种原因中途退学的学生执行鲁政办发[2000]68号文件规定:学习不足一学期的按一学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满一学期不足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