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学费标准,严格按照山东省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第十八条退费规定学生入学后因个人原因自动退学者,从报到之日起两个月内按年度收费标准的四分之一收费,两个月至一学期者,按年度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收费,超过一学期者,按全年收费标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