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普通高职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的统一标准。收费标准:理工农医专业5000元/学年,文法财经专业4800元/学年。住宿费按山东省物价局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六人间800元/学年,八人间600元/学年。第二十二条退学学费规定:执行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规定: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代收费用也在学生退学时一并结清。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