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普通高职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的标准。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艺术类专业:7000元/年;理工类专业:5000元/年,文史类专业:4800元/年。住宿费按山东省物价局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退学学费规定:执行鲁政办发[2000]68号文件规定:学习不足一学期的按一学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满一学期不足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