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收费标准 第八条学院按照江西省物价局、财政局和江西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与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同时向考生公布。分专业收费标准为:文科类专业8000元,理科类专业8000—10000元,商务英语类12000元,艺术类10000—12000元,体育类10000元,住宿费标准为600—1000元/学年。如有新的文件则按新的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