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毕业与就业 第十四条完成专科学习任务,成绩考核合格者,由学院颁发《普通专科毕业证书》;经职业技能考核合格者,颁发省劳动厅签发的《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学院设有毕业生就业服务指导中心,专门负责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和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