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审批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提前公布的收费标准如有变化,将按山东省物价局新批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退学学费规定:执行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规定: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