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收费标准及奖贷情况
第三十二条录取新生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根据属地原则,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制定的标准。
第三十三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文件精神,因正常原因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学生,根据在校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购买的教材等自用物品据实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