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三十三条学校遵循属地原则,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为我校核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第三十四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和住宿费等相关费用(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籍学生的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校前可持有关证明在当地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或在入校后向学生工作处申请办理贷款、学费缓交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