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官僚私营工商业危害国家 加速唐朝灭亡

2019-08-28 22:01:15

  核心提示:总之,有唐一代,贵族官僚私营工商业屡禁不止,持续恶性膨胀发展,贪婪攫夺社会财富和民生资源,对王朝国家、对民众、对社会均造成了极大危害,表现出突出的恶性特征,是推动唐末社会动荡飘摇和唐王朝统治最后覆亡的一项重要因素。

  本文摘自:《学习时报》2014年11月10日第A9版,作者:刘玉峰,原题为:《唐代贵族官僚私营工商业的危害》

  中国封建帝制时代,对于贵族官僚私营工商业,许多帝制王朝均予以禁止,明令“食禄之家,不得与民争利”。但历史发展的实际情形是屡禁不止,王朝国家颁布的禁令得不到切实执行,而且不断走向废弛。贵族官僚们藐视禁令甚至无视禁令,从事多种工商业经营和高利贷盘剥,贪婪攫取资产财富,不断加剧社会上下阶层之间贫富分化的云泥之别,推动社会经济关系的日趋恶化和阶级关系的日益激化,表现出恣横贪婪、怙恶不悛的明显特征。到了帝制王朝的中后期特别是末期,贵族官僚们资财巨万,富可敌国。而王朝国家财政困竭,入不敷出,广大底层民众则饥寒交迫,转死沟壑,形成“国与民俱贫而官独富”之局面,社会经济结构和资产财富占有格局严重畸形失衡,并最终引爆广大底层民众愤然揭竿起义,以暴力手段推翻王朝国家统治。

  考察若干封建帝制王朝的衰亡史,可以看到,贵族官僚私营工商业不断突破国家禁令,恶性突出,危害甚巨,是导致国穷、民困进而王朝覆亡的重要原因之一。唐代是中国帝制时代的一个典型朝代,其情形亦无不同并具代表性。

  公元618年,隋亡唐兴。唐朝建立之初,就制定了禁止贵族官僚私营工商业的法令。唐高祖武德七年(624年),“始定律令”,其中明令“食禄之家,不得与下人争利”,禁止贵族官僚从事工商业经营。唐太宗贞观元年(627年)和二年(628年)时,还两次颁布敕令,严禁五品以上的高级官员出入市场,防止官员受到利益诱惑而经商牟利。但是,贵族官僚们并不认真遵守这些禁令。贞观初年,大臣高季辅上书言事,说当时的“公主之室”和“勋贵之家”,“放息出举,追求什一”,“锥刀必竞”,很普遍地进行高利贷经营。这说明唐立国之初就没有真正禁止住贵族官僚私营工商业。

  唐高宗永徽四年(653年)颁行的《唐律疏议》,是唐王朝的根本。这部制定了禁止贵族官僚私营工商业的详备法律条文,禁止所有官吏以及官吏家人和奴仆进行卖买、借贷、假赁等商业经营。但贵族官僚们同样不予遵守,如武周初年,唐太宗的孙子琅邪王李冲任职博州刺史时,就“责息钱于贵乡,遣家奴督敛”,从事高利贷商业,并由其家奴参与管理征敛。又如睿宗朝,太平公主恃功骄横,气焰更甚,“收市营造诸器玩,远至岭、蜀,输送者相属于路,居处奉养,拟于宫掖”,“财货山积,珍物侔于御府,厩牧羊马,田园息钱,收之数年不尽”,大规模地经营工商业和高利贷业,已积累起巨额资产和财富。

  唐玄宗开元二十六、二十七年间(738—739年)颁行的《大唐六典》,是王朝国家行政法典。这部法典明确规定:“食禄之人,不得夺下人之利”;“凡官人身及同居大功已上亲,自执工商,家专其业,皆不得入仕”。再次明令禁止贵族官僚私营工商业,而且规定触犯者及其家人皆不得入仕为官。开元二十九年(741年),玄宗在颁布的一则诏令中又说,贵族官僚们“专以货殖为心、商贾为利”,“须革其弊,以清品流。有犯者,委京都御史台及诸道采访使具以状闻,当别处分”。然而,贵族官僚们对禁令仍然视而不见,充耳不闻:“不遵法式,自紊纪纲,贸迁营利。或纵亲识,侵暴下人。或在邮传,规求货马。诸如此类,不可具言”;“郡县官僚,共为货殖,竟交互放债侵人,互为征收,割剥黎庶”。依然嗜财如命,唯利是图,争先恐后地进行工商业经营和高利贷盘剥,变着花样地聚敛资财,既扰乱了政纲国纪,又侵害了黎民百姓,造成了严重的问题和社会问题。

  唐玄宗天宝十四年(755年)十一月,安史之乱骤然爆发。这场叛乱为患长达八年,贻害无穷,唐王朝中央集权遭受重创,权威和震慑力大为削弱,贵族官僚私营工商业更加恣肆。在京城长安,贵族官僚们纷纷在“坊市之内,置邸铺贩鬻,与人争利”,进行商业买卖和贩运贸易。在地方州郡,一些节度使、刺史大事经营工商业,“名托军用,实私其利息”,假公济私,中饱私囊。如德宗建中年间,淮南节度使陈少游“征求贸易,且无虚日,敛积财宝,累巨亿万”。又如德宗贞元年间,岭南节度使王锷以劫夺海商致富后,“日发十余艇,重以犀象珠贝,称商货而出诸境。周以岁时,循环不绝,凡八年,京师权门多富锷之财”。德宗朝之后,贵族官僚私营工商业继续恶性膨胀。元和十四年(819年)七月,宪宗在所颁赦文中指责京城内的部分贵族官僚大放高利贷,“乘人急切,终令贫乏之辈,陷死逃亡”,激化了社会矛盾。武宗会昌年间,“朝列衣冠,或代承华胄,或在清途,私置质库、楼店,与人争利”,贵族官僚们依然纷纷私营工商业,毫不收敛。

  贵族官僚们目无国法禁令,持续进行工商业经营并日益恣肆,致使王朝国家禁令不断流为具文,不断陷入废弛和失效,最后迫使唐王朝做出政策调整。大中五年(851年)八月,唐宣宗颁布敕令,说只要贵族官僚们“依百姓例差役征课”,其私营工商业即为合法。至此,唐王朝坚持了二百余年的禁止贵族官僚私营工商业的法令实际上被废止。

  唐王朝虽然被迫做了政策调整,对贵族官僚们做了妥协退让,但贵族官僚们得寸进尺,恶习不改,更加疯狂地进行工商业经营,却并不依百姓例负担国家的差役征课,而是“托其权势”“恣其苞囊”,变着花样地逃税避役,悭吝自私,对唐王朝后期的国步维艰和广大民众民生危厄袖手旁观。大中十三年(871年)十月九日,懿宗在《即位赦文》中愤然指责京城内的贵族官僚们“不守公法,厚利放债,损陷饥贫……致贫乏之人,日受其弊”。既祸国,又殃民,严重威胁到了国计民生和王朝存续。

  总之,有唐一代,贵族官僚私营工商业屡禁不止,持续恶性膨胀发展,贪婪攫夺社会财富和民生资源,对王朝国家、对民众、对社会均造成了极大危害,表现出突出的恶性特征,是推动唐末社会动荡飘摇和唐王朝统治最后覆亡的一项重要因素。唐王朝不仅始终没有真正解决贵族官僚私营工商业问题,反而在宣宗时对贵族官僚们做了妥协退让,也留下了深刻的历史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