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食品造假者:焚烧、杖打、绞刑
2019-10-31 08:05:30
民以食为天,食品作为人类生存的根本,一直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自古到今,丰衣足食一直是国家和人民的理想,国家不仅通过各种方式鼓励生产,也对食品的流通和管理采取了相应措施。
周代:果实未成熟严禁入市场
古代商品经济虽然不断发展进步,但食品保鲜和储存技术并不发达,大多数蔬菜、水果、生鲜受到时令和地域的限制,流通不广泛,利润也有限,因此利用食品投机牟利的案件很少。
尽管如此,考虑到食品安全关系重大,国家仍然作出特别规定。《礼记》记载了周代对食品交易的规定,这大概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关于食品市场管理的记录:“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粥于市。”
这里所说的“不时”,意思是未成熟。可见为了保证食品安全,防止未成熟的果实引起食物中毒,从周代开始,国家就严禁它们进入流通市场。
而且,为了杜绝商贩们为牟利而滥杀禽兽鱼鳖,国家还规定,不在狩猎季节和狩猎范围的禽兽鱼鳖也不得在市场上出售。
唐代:有毒食品致人死亡所有者被判处绞刑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食品交易的品种越来越丰富。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利润,在商品中做手脚,最常见的是酒家在酒中掺水,严重时甚至以水代酒。不过,虽然投机活动并不少见,但危害到人身安全的例子却不多,大多奸商只是在分量和质量上打折扣。但也不排除一些不法商人为了盈利,昧着良心出售有害食品,为此法律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唐代严格杜绝有毒有害食品的流通,由《唐律疏议》可知,一旦某种食物变质,已经让人受害,
那么所有者必须立刻将其焚烧,否则要被杖打90下。如果不毁掉有害食品,反而送人甚至出售,致人生病,食品所有者要被判处徒刑一年;致人死亡,则要被判处绞刑。食品的所有者由于疏忽,误使别人吃了本应被焚烧但未被焚烧的有害食品造成死亡,也要按过失杀人罪来处罚。
宋代:食品市场很繁荣行会来把质量关
在宋代孟元老所著的《东京梦华录》中,描绘了东京开封的繁华画面,并且以大量笔墨写到饮食业的繁荣。
除了专门的酒楼、食店(风味饭店)、肉行、饼店、鱼行之外,还有许多流动商贩,在大街小巷和各大饭店内贩卖小吃、零食。这些小商贩的产品包括点心、干果、下酒菜、新鲜水果、肉脯等等不下百种。
面对这样繁荣的食品市场,为了加强管理,宋代官府除了继承唐律的规定,对腐败变质食品的销售者给以严惩外,还让各类商人组成行会进行监督管理,商铺、手工业和其他服务性行业的相关人员必须加入行会,并按行业登记在册,否则就不能从事该行业的经营。商品的质量也由各个行会把关,行会首领负责评定商品的成色和价格,充当本行会成员的担保人。南宋周密的《武林旧事》里,就提到了临安的各种食品行会:鲜鱼行、鱼行、南猪行、北猪行、蟹行、青果团、柑子团、鲞团。
但是行会的职能并不全面,并且小商贩们通常不加入行会,政府和行会对他们的控制就更加有限。投机分子仍常常使用“鸡塞沙,鹅、羊吹气,鱼肉注水”之类的伎俩牟取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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