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制定司法解释的方式是出台一部法律后面跟一部司法解释,这种现象已变成了‘二次立法’。这次清理对和来说是一次难得的纠偏,是规范和改进司法权特别是司法解释权正确行使的一次机会。”徐显明委员直言。
常委会日前听取审议关于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该报告。徐显明委员在发言中作了上述表示。
常委会法工委于2011年启动了司法解释集中清理。清理中,最高梳理出单独和联合制发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3351件,纳入清理范围的有1600件,其中确定废止715件,修改132件,保留753件。最高梳理出1000余件,纳入清理范围的有452件,其中确定废止102件,修改55件,保留221件,另外还有74件文件转由其他主办部门进行清理。
信春鹰委员说,我国的司法解释体制是1955年确定的,1981年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司法解释的决定,定位为具体适用法律问题中的解释。“但在实践中,却造成了法官不看法律,就等着司法解释下来再判案的情况。”
“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标准就是法律要管用。按照这样的立法要求,以后司法解释的量会减少下来,因为法官一看条款就明白了,不用等着司法解释再来细化。”信春鹰委员强调。
任茂东委员指出,目前司法解释存在过多过滥、司法解释越位行使立法权等问题,有必要进行深入清理。“司法解释应当遵从法律文本的权威,但有些司法解释往往对法律根本未予规定的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实际上越位行使了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他进一步建议,为树立法律、立法解释的绝对权威,制定司法解释应当严格限制在确有必要的范围内。对于应由常委会进行立法解释的问题,“两高”应当向常委会提出立法解释的议案,不能自行作出司法解释。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言:司法解释不能成为“二次立法”
2019-11-17 12:5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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