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制度的变迁

2019-09-22 14:18:24

  在当今世界中,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拥有自己的国家元首或是由特定的机关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就中国而言,国家元首的职能是由主席来行使的。但是鲜为人知的是,在新中国的历史上,这一建制的设立经历了复杂的历史反复,其作用及职能也在新中国成立后的60多年间几经反复。

  ■存与废:中国制度的变迁

  1949年成立之时,在国家机构体系中没有设置专门的,而只是设立了人民政府主席。但是,由于人民政府主席不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而只是人民政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因此,在建立至1954年9月,人民政府委员会在实际上行使了的职能。

  1954年,在起草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时,中共决定更改国家的机构设置,设立一职。对此,认为,“中国是一个大国,叠床架屋地设个主席,目的是为着使国家更加安全”。在设立一职后,理所当然地成为新中国第一任。但是,在之后的几年中,由于国事的繁忙和对外交的繁文缛节的不适等诸多原因,决定辞去,并且为此发表了声明。因此,在1959年召开的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当选为新中国的第二任。

  1966年,史无前例的“”爆发。在“”开始后不久,即被打倒。在此之后,中国职位长期处于空缺状态,并严重影响了中国一系列国际事务的处理,同时也给中国的国际形象带来了负面影响。为在制度设置上解决这一问题,1970年3月,向提出召开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修改宪法的意见,并建议取消。但是,出于对国家运作的现实考虑,中共内部多数人仍希望保留一职,并提出由担任。但是在当时那种个人迷信盛行的年代,的决定无疑具有最高的权威。最终,决定,不再提议设立。于是,1975年颁行的新中国第二部宪法——“七五宪法”正式取消了的建制,“主席”一节在宪法中也被删去。

  1976年9月,中共主席逝世。同年10月,一举粉碎了“”,从而结束了长达十年之久的“”。此后,在的主持下,新中国第三部宪法——“七八宪法”于1978年获得通过。“七八宪法”是在对“七五宪法”进行了部分否定和继承的基础上制定的,其中部分篇幅有较大改动。但是,这部宪法对于的态度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仍然未设。

  1978年之后,国家生活逐渐向正常的方向迈进。在此过程中,有关设立与否的争论再次进入了人们的视野。1980年8月,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向第五届全国第三次会议主席团提出《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建议》,正式提出了宪法修改的任务。在此次宪法修改和意见征询过程中,与会代表、专家学者、各界群众各抒己见,表达了自己对宪法修改工作的看法。其中,对于设置与否的问题,大致形成了三种不同的意见:一、设立;二、不设,由委员长或总理改称主席,并行使元首职权;三、建议常委会改称为“常务主席团”,委员长即是该主席团主席,实行集体领导。在上述三种意见中,第一种意见居于压倒性的多数,并得到了的明确支持。但是,由于多次在公开场合声称他不会担任,因此,当时有许多人说:如果要设,只能由同志担任,但是小平同志又不愿意担任,所以只好不设。在此之后,的设置与否又成为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一时之间无法决断,并引起了国际、国内各界的广泛关注。在这一关键时刻,指出:“除了我,别人也可以担任。”同时,他进一步强调指出:“如果国家需要就设立,不能从对某一个人的考虑来确立我们国家的体制”。最终,在的坚持下,恢复设立的决定没有再出现反复,并于1982年12月4日随着新宪法的通过而得到正式确认。此后,“八二宪法”虽四次修正,但每次都继续坚持的建制,最终使制度得到了真正的确立。

  ■虚与实:中国的地位及作用的演变

  1954年宪法制订过程中,宪法起草委员会的成员对于的职权问题进行过多次讨论。当时,他们曾设想将主席的权力定得低一些,超脱一点,让主席只相当于“半个伏罗希洛夫(时任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主席)”,“主席可以提出建议,建议不起决定作用,人家愿理就理,不理拉倒,毫无办法。”但是,这并不是意味着主席什么事情也不干。因为主席还可以“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在必要的时候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对此,表示:“这两条是说,主席也有些事做,不是专门吃饭。”这里所谓的“主席也有些事做”,“不是专门吃饭”,其意思应该是说主席也有些实权,职权并不全是虚的。在这里,所设想的这种制度,具有了“虚实结合”、“虚中有实”、甚至是“形虚实实”的特点。但是,在这一部宪法中,由于拥有“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的权力,同时又可以“在必要的时候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并担任最高国务会议主席”,因此,的权力在很多时候不虚反实,并成为国家生活中的实权元首。

  “”开始后,受到错误的批判,并最终于1969年含冤病逝。此后直至1982年宪法恢复设立,中国在这十多年的时间里一直没有,而只是由国家副主席或是全国委员长行使职能。这种情况,或许是在生活不健全的情况下,用以处理党政关系的权宜之制。但是,这种制度设计毕竟是与民主精神背道而驰的。因此,当1980年再次提出宪法修改的任务后,如何在设立一职的同时限制其权力,并理顺党的领导与权力之间的关系又一次摆在了我们党的面前。对于这一问题,指出:“还是要设,有代表国家比较好,但是对的职权可以规定得虚一点,不要管具体工作,不要干涉具体政务。”在的指示下,1982年宪法恢复了的建制,但删除了原来“五四宪法”所规定的所拥有的“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和“统率武装力量”的权力,使成为完全象征性的国家元首。在“八二宪法”颁布实施后,全国对该部宪法进行了四次修正。但是,对于的职权一项没有进行任何的改动。
  ■中国的职权及其新变化

  在当今世界生活中,由于各国制度各异,世界各国行使国家元首职权的机构各不相同,元首的权力的产生方式、职权大小及称谓亦不尽相同。总体而言,可以将其按国家政体的不同分为君主制下的元首和共和制下的元首。就中国而言,虽然新中国成立后的任何一部宪法都没有明文规定谁或者哪个机关才是中国的国家元首,但是,由于在国家机构体系中所处的位置,又由于主席从事着,特别是在程序上从事着一般应由国家元首从事的活动,享有国家元首的礼遇和尊严,因此,主席乃是国家元首,这应是不争的事实。

  在经历了多次的反复后,中国的制度得以确立,其职权范围亦最终固定下来。根据1982年宪法规定,“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而且,“主席代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在拥有上述权力的同时,根据“八二宪法”的规定,主席不再拥有原 “五四宪法”赋予的两项权力:即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和统率武装力量的权力。这就在实际上使从原来的“实权”元首变为“虚位”元首,只在形式上代表国家,象征国家。但是,在当今中国的生活中,由于自1993年以来、军委主席、中共“三位一体”局面的出现,作为国家元首的中国,已经不再是原来意义的“虚位”元首,而是可以利用其、党及军委主席的三重身份对其拥有的职权进行整合运用。这也就在实际上使其拥有了“实权”元首的特征。对于中国元首制度的上述改变,正如同志在2004年9月所指出的那样:“党的、、军委主席三位一体这样的领导体制和领导形式,对我们这样一个大党、大国来说,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最妥当的办法。”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阅读提示

  新中国制度变迁小史

  1949年新中国成立时,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只设立了人民政府主席,未设。1954年起草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时,中共决定设立,成为第一任。1959年当选为第二任。1970年,建议取消,1975年颁布的宪法中正式取消了这一建制。1978年国家生活步入正轨后,恢复的决定在1982年12月4日通过的新宪法中得到正式确认,从此,制度得到了真正确立。1993年以后,我国生活中形成了、军委主席、中共“三位一体”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