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轻课业负担要靠取消“择校费”

2019-11-15 18:38:18

“择校费”和过重的课业负担之间的逻辑关系是这样的:为了收取高额的择校费,学校就必须提高升学率;要提高升学率,就只能增加学生的课业负担——很显然,在“高考”和“择校费”这两个问题被解决之前,学生的课业负担是不可能被真正减轻的。
  
  将于今年6月1日实施的《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针对未成年人学业负担重的问题,作出了“不得增加学生的课业负担”的专门规定。有专家表示,《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助于切实减轻未成年学生的课业负担。(5月24日《中国青年报》)
  
  说实话,看了这些规定,我有一种哭笑不得的感觉。因为《条例》的制订者,似乎完全没有现实感,以为他们可以像上帝那样,说一声“要有光”,于是就有了光。在我看来,规定“不得增加学生的课业负担”,既是煞有介事的,又是徒劳无益的,这就像规定不准刮风,不准下雨一样,不会有任何作用。
  
  为什么这么说呢?这是因为,目前学生的课业负担沉重,既不是因为教育部门缺乏类似的规定,也不是因为各学校有违反“国家关于教学制度、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的规定”的偏好,而是被这样两个因素决定的:一是高考指挥棒的因素。尽管进行了扩招,尽管近年来也进行了不少改革,但高考“一考定终身”、“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局面并没有被真正改变,为了使学生在高考中能够成功闯关,学校就不得不增加学生的课业负担;二是“择校费”的因素。一些“重点中学”正是以高升学率作为主要卖点,向学生家长收取高额择校费,动辄数万,有的“名校”每年的择校收入都在亿元以上。
  
  “择校费”和过重的课业负担之间的逻辑关系是这样的:为了收取高额的择校费,就必须提高升学率;要提高升学率,就只能增加学生的课业负担——很显然,在“高考”和“择校费”这两个问题被解决之前,学生的课业负担是不可能被真正减轻的,那位表示“《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助于切实减轻未成年学生的课业负担”的专家,不过是在习惯性地凑趣罢了。
  
  江苏省作为一个省级立法机关,对高考制度的改革固然鞭长莫及,但如果真的想解决未成年人的课业负担问题,至少可以在择校费上做文章,比如可以制定《条例》,禁止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择校费。禁收了择校费,升学率就不再具有市场价值,不能用来卖钱了,那么学校为了提高升学率而增加学生课业负担的冲动也就会减少很多。当然,这个时候由于高考制度仍然存在,升学率牵涉了教师的声望和校长的升迁,所以学生仍然会有一些不合理的课业负担,但由于丧失了一大“动力源”,课业负担会得到实质性的减轻,则是可以肯定的。
  
  由于择校费是一块巨大的“蛋糕”,它已经滋养了一个硕大无比的既得利益集团,所以要取消它,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可是,既然要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那就必须拿这个根本问题开刀,任何回避“高考”或“择校费”,而奢谈减轻未成年人课业负担的做法,都不过是有哗众取宠之心,无实事求是之意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