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丑条约》签字仪式。左为十一国公使,右为清政府代表奕劻(前)、李鸿章(后)。
1901年9月7日上午,阳光正灼,暑热未消。清廷全权代表奕劻和李鸿章,与德国、奥地利、比利时、英国、美国、法国、意大利、日本、俄国、荷兰、西班牙等11国代表到齐会场。李鸿章扶病而来,力不能支。十二款条约是早已议定好的,无须再议,各代表依序在12个文本上签字后,正式生效。条约十二款为:
第一款(一)大德国钦差男爵克林德大臣被残害一事,钦派醇亲王载沣为头等专使大臣,赴大德国大皇帝前,代表大清国大皇帝暨国家惋惜之意。(二)大清国国家业已声明,在遇害处所竖立铭志之碑,书以拉丁、德、汉各文。
第二款(一)惩办伤害诸国国家及人民之首祸诸臣。(二)将诸国人民遇害被虐之城镇,停止文武各等考试五年。
第三款因大日本国使馆书记生杉山彬被害,降旨简派户部侍郎那桐为专使大臣,赴大日本国大皇帝前,代表大清国大皇帝及国家惋惜之意。
第四款大清国国家允定在于诸国被污渎及挖掘各坟茔,建立涤垢雪侮之碑,兹将建碑之坟茔,开列清单附后。
第五款大清国国家允定不准将军火暨专为制造军火各种器料运入中国境内。
第六款大清国大皇帝允定,付诸国偿款海关银四百五十兆两。此四百五十兆系照海关银两市价易为金款。此四百五十兆按年息四厘,正本由中国分三十九年按后附之表各章清还。
第七款大清国国家允定各使馆境界以为专与住用之处,并独由使馆管理,中国人民概不准在界内居住,亦可自行防守。
第八款大清国国家应允将大沽炮台及有碍京师至海通道之各炮台,一律削平,现已设法照办。
第九款中国国家应允由诸国分应主办会同酌定数处,留兵驻守,以保京师至海通道无断绝之虞。
第十款大清国国家允定两年之久,在各府厅州县将以后所述之上谕颁行布告:一、上谕以永禁或设或入与诸国仇敌之会,违者皆斩。二、上谕一道,犯罪之人如何惩办之处,均一一载明。三、上谕以诸国人民遇害被虐各城镇,停止文武各等考试。四、上谕以各省督抚文武大吏暨有司各官,于所属境内均有保平安之责。
第十一款大清国国家允定将通商行船各条约内,诸国视为应行商改之处,及有关通商各他事宜,均行议商,以期妥善简易。
第十二款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按照诸国酌定改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前,且变通诸国钦差大臣觐见礼节。
大清国国家既如此,按以上所述,足适诸国之意妥办,则中国愿将一千九百年夏间变乱所生之局势完结,诸国亦照允随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