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建立基本药物采购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意见》称,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近期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该项制度启动实施以来,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突出表现在基本药物招标采购不够规范,采购价格没有有效合理降低,一些地区部分药品供应配送不及时,影响了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效果和群众受益程度。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总体思路: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招标和采购结合,签订购销合同,一次完成采购全过程,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基本药物生产和供应,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基层用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
《意见》要求,加强基本药物市场价格调查。各省(区、市)卫生行政和价格主管等相关部门要对基本药物近三年市场实际购销价格进行全面调查,包括社会零售药店零售价格以及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进货价格。
《意见》称,基本药物采购要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鼓励各地采用“双信封”的招标制度,即在编制标书时分别编制经济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企业同时投两份标书。
《意见》要求签订基本药物购销合同。采购机构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品种、剂型、规格、数量、价格、供货时间和地点、付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并负责合同的执行。
《意见》称,将严格基本药物采购付款制度。各地要建立完善的基本药物采购付款制度,并在购销合同中明确付款程序和时间。
《意见》要求建立严格的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对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压低价格,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供应质量不达标的药品,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供货,向采购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惩,并公开其不良记录,接受社会监督。
《意见》进一步提出,建立基本药物采购信息公开制度。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在采购结束3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价格、采购数量和中标企业,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