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2006年高考生借考问题详细规定出台

2019-11-23 15:02:05

10月28日,江苏省招办正式向全省各市、县教育局和招办发出通知,对2006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借考问题做出详细规定,省内跨市借考考生的手续在下月7日前办理完毕。

  通知指出,我省考生均不得在考试科目设置形式与我省不同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借考,应回我省常住户口所在地报名、考试。外省考生要求在我省借考的,其户口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考试科目设置形式须与我省一致,并持有户口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同意其借考的书面证明,报江苏省招办批准后,县(市、区)招办方可为其办理借考手续。在高考结束后两天内(以邮戳为准),由江苏省招办将考生试卷密封,随同有关材料按机要函件寄考生户口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

  省内考生原则上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报名参加高考。若确有特殊情况需跨市借考的(指跨地级市),必须遵守“综合考试与高考在同一属地报名考试”的原则,考生本人须先持《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省内跨市借考申请表》和有关户籍、学籍证明向借考地县(市、区)、市招办提出申请,该表一式两份,户口所在地市招办签署意见后留存一份;另一份由借考者交借考地市招办备案,经审核同意后,持上述材料,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市招办审核同意,方可作为借考地的考生参加高考报名、考试。借考考生的高考电子档案、综合考试、体检等工作一律由报名所在地招办及相关部门负责。省内跨市借考的考生,借考手续须在全省高考综合考试报名前,即2005年11月7日前办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