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被网文称“无良”起诉作者侵权获赔偿

2019-11-26 10:34:39


因被网络上的文章称为“无良律师”,律师王才亮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文章作者陈光平起诉至。记者今天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获悉,该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处陈光平赔礼道歉,删除微博并赔偿王才亮精神损失费1万元。
王才亮诉称,2012年8月3日8时10分,网名为“亦忱”的陈光平因与自己就贵州小河案辩护律师表现意见不同,发表了针对其本人的具名文章《说说中国无良律师:NO.1王才亮》。该文章中,陈光平声称王才亮是其“所接触和近距离观察过的最无良律师,堪称中国无良律师NO.1”,指责王才亮是“两头通吃”和“当事人眼里的瘟神”。当天8时57分,陈光平将上述文章制作成长微博,在其新浪实名认证的微博中发布并在该微博中提供了文章的网络链接。此后又将该文章在多个网站转帖,致数千次转载。
王才亮认为,陈光平的文章目前仍在网络上转载,对自己的名誉造成极大侵害,导致很多当事人对王才亮及其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产生质疑,影响该律师事务所的正常经济收入。在此情况下,王才亮向提起诉讼,要求陈光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整。
对此,陈光平则表示,王才亮作为一名专家型律师,有义务听取百姓有根有据的公开批评。同时,作为一名公众人物,王才亮更应该对自己的一言一行恪守基本的职业道德。同时,陈光平辩称,批评王才亮的博文中没有编造任何事实,其在文章中援引他人批评王才亮的文字,均是来自于国内合法网站上留存多年的文章。并指出“无良”一词按新华字典的标准释义,词意是“不善,不好”的意思。陈光平认为自己只是表达理性的网络批评,请求驳回王才亮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经审理认为,陈光平在其发表的博文中的陈述带有明显的侮辱性;同时陈光平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引用文章中所写内容经其查证,内容属实。此案已经构成对王才亮名誉权的侵害,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侵权责任。
故判处陈光平删除微博,并在其新浪微博及凤凰博报发表致歉声明,向王才亮公开赔礼道歉,并一次性赔偿王才亮精神损失费1万元。一审宣判后,陈光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