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拔具有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的学生,防止权力寻租!
试点高校要依靠党组织,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对自主招生的组织领导,把对自主招生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作为学校党委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严肃自主招生工作纪律,严格责任追究。要进一步明晰自主招生试点定位,主要选拔具有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的优秀学生。要防止自主招生中出现“掐尖”、“小高考”、影响中学教学秩序和权力寻租等问题。要针对薄弱环节进一步完善校内工作责任制,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督约束,确保自主招生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二、合理确定招生专业,严禁自主招生招收艺术体育特长生!
试点高校要认真执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的意见》(教学〔2014〕18号),严格遵守自主招生11个“不得”工作禁令,进一步规范招生录取程序,严格录取条件,严格控制招生规模,坚持宁缺毋滥。要合理确定招生专业,严禁在自主招生中招收艺术体育类专业或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等类型考生。严禁将参加大学组织的先修课程、夏令营、冬令营等活动作为自主招生的前提条件或者与自主招生考核工作挂钩,影响考核的公平公正。对入校后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申请转专业的自主招生学生,应当严格限定在与其学科特长相适应的专业范围。
三、加强对学校考核人员的管理,有利害关系的要回避!
要进一步加强对学校考核人员的选拔和管理,要与考核人员签订利益关系者回避责任书,凡与考生之间有亲属关系、指导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的考核人员,须在考前主动报告并申请回避。对于情况者,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考评人员资格,所评关联考生成绩无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要完善评判规则和考核人员组成结构,专家名单和面试顺序应采取现场随机方式产生。对违反招生考核相关规定、影响考核公平公正的考核人员,要列入考核人员黑名单,终身不得参与高校考试招生工作。
高校领导干部若其子女或其他直系亲属报考本校自主招生,须向学校报告并回避。严禁高校及其内设学院(系、部等)、教职工组织或参与自主招生考前辅导和应试培训。
四、考核过程应全程录音录像,相关资料应保存4年以上!
要进一步规范学校考核环节各项工作,要加强考核过程管理,原则上安排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要加强信息管理,所有审核材料、试题答卷、原始评分等纸质材料应原件保存或完整扫描后电子化保存;考核过程应全程录音录像并妥善保存;凡经会议确定的结论性内容,应留存会议纪要;上述保存材料应清晰可辨、时限不得少于4年。
五、完善四级信息公开制度!中学、试点高校、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全在内
要完善中学、试点高校、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四级信息公开制度,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要求,加强对报名、审核、公示各个环节监督管理。
中学要将为自主招生报名考生出具的相关材料在校内进行公示。
试点高校要将参加考核的考生名单、入选资格考生名单、录取考生名单及相关信息分别在本校和阳光高考平台上公示,公示的考生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
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于自主招生录取开始前从阳光高考平台下载学校考核后确定的本省(区、市)入选资格考生信息,并进行公示。
有关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要指导、监督试点高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本校自主招生简章。试点高校要建立校内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多重监督机制,学校纪检部门要加强对考试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要完善自主招生举报机制,畅通网站、信函等多种举报方式,并依据《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和教育工作规定,及时妥善处置自主招生问题。将组织开展对部分试点高校自主招生情况的抽查督查。
六、违规的试点高校,要暂停或取消其自主招生资格!
对自主招生中出现的暗箱操作、等权力寻租和失职渎职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管理混乱或存在违规行为的试点高校,要暂停或取消其自主招生资格。
对申请报名材料造假的考生,以及在报名、考核、录取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学校、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令第36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要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