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发布我军参加维和行动条例

2019-11-24 21:51:10

  主席签署命令  发布施行《参加维持和平行动条例(试行)》  主席日前签署命令,发布《参加维持和平行动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着眼全面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在科学总结我军参加维和行动22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军参加维和行动作了系统规范,是新时期我军维和工作的基本遵循和依据。  《条例》涵盖我军参加维和行动的各个方面和主要环节,主要包括总则、职责、派遣与回撤、教育与训练、管理和保障、奖励与处分等内容。《条例》明确规定,军队参加维和行动是根据决议和我国政府与达成的协议,派出参加维和行动的部队和维和军事专业人员,进驻指定国家或地区,在主导下,组织实施维持和平的行动。《条例》根据维和任务实际和形势发展需要,界定了我军参加维和行动担负的任务,明确了总部机关、军区和军兵种的有关职责分工。对派遣和回撤维和部队与军事专业人员的审批程序作了详细规定,对各类人员教育训练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考核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还对我军参加维和行动的管理、保障和奖惩作了具体规范。  《条例》发布施行,对于推动我军参加维和行动顺利开展,进一步加强我军参加维和行动能力建设,展现我国爱和平、负责任的国际形象,展现我军和平之师的良好风貌,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