漠视网络用户侵权VeryCD网站被判著作权侵权

2019-12-05 17:58:53

《中级、基层动态》
7月21日,一中院民五庭对乒乓球世界冠军庄则栋及其夫人佐佐木敦子与上海隐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上诉案作出二审判决,撤销原判,改判隐志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5000元。庄则栋与佐佐木敦子著有《批准我们结婚》一书,指控隐志公司在其经营的VeryCD网站上传播该书的有声读物版本构成侵权。一审认为,涉案有声读物由网络用户nobodyvssomebody发布,隐志公司的网站提供的是链接服务,不构成直接侵权,且亦无证据证明该公司明知或应知涉案有声读物未经权利人授权而仍然提供链接,亦不构成帮助侵权,故驳回庄则栋、佐佐木敦子的诉讼请求。庄则栋和佐佐木敦子不服原审判决,向一中院提起上诉,认为隐志公司对网络用户nobodyvssomebody未进行有效,且未提供有效的版权侵权通知渠道,构成帮助侵权,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隐志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3万元。一中院民五庭经审理后认为,隐志公司经营的VeryCD网是基于P2P技术实现网络资源分享的网站,并不因其网络用户传播侵权作品而必然承担侵权责任。然本案中,网络用户nobodyvssomebody作为VeryCD网的高级用户,曾因在VeryCD网上发布涉嫌侵权作品而导致该网站被诉侵权,且该用户多年来在VeryCD网上发布的资源涉及诸多名家著作,具有较高的点击离,隐志公司作为一家专业从事互联网资源分享的网络服务商,应当有能力发现该用户存在重大的侵权嫌疑,并对其予以特别的注意,避免VeryCD网成为该用户实施网络侵权的平台,却疏于履行该注意义务,漠视该高级用户涉嫌侵权事实,故对该用户在VeryCD网上发布《批准我们结婚》一书的有声读物,侵害庄则栋、佐佐木敦子享有的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具有主观过错,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