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已经2008年7月23日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相信大家都知道这件事,只是面对这一行一行的条例与规定,实在是头有点大,其实小编一开始也不想看这种法律性质的条文,只是要用到了,只能硬。头皮啃下来,其实也不难理解,下面就由小编带领大家解读一下这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内容。
01.条例制定背景介绍: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条例。这里小编要告诉大家,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02.各部门工作部署: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03.县级以上部门工作细化: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04.政府的鼓励与支持: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国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国家鼓励制定、采用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
05.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国家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发展集中供热,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收费制度。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律条例只是一个起引领作用的条文,很多事情交代的不是很具体,需要我们大家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处理,作为的居民,我们应当遵循并践行这些法律条文。其实经常解读一些法律规定,尤其是最新的法律,有助于我们紧随党的建设步伐,更好的顺应时代潮流。当然,关系到我们个人的一些法律更要细读,仔细认真理解其内涵。